太原市邯鄲商會會員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管理,搞好會員服務,根據《太原市邯鄲商會章程》和社團管理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太原市邯鄲商會(以下簡稱本會)會員包括會員和會員單位。
第三條 會員和會員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承認本會章程,履行會員義務,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二)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,履行社會責任,誠實守信,具有良好的聲譽和一定的影響力。
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退會自由。
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嚴重影響商會整體形象,經會長會議會或者常務會長會議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處分,分為:警告、嚴重警告;
(四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無)除名。
第七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超過規定時間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;
(二)一年以上時間無故不參加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;
(三)被執法機關判刑和其他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第九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條 本會編制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登記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后,應及時在商會網站、公眾號更新,并向社會公告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于2018年9月常務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